案件名称:安振伟、骆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津0104执5367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1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安振伟;骆欣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04执5367号申请执行人:安振伟,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骆欣,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执行人安振伟与被执行人骆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津0104民初7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

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000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水涛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