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宇先与王诗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104民初17359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合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22公开日期:2020-12-30
当事人:李宇先;王诗峰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7359号 原告:李宇先,女,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王诗峰,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宇先与被告王诗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宇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宇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宇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宇先负担。

审判员  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