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诗峰,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宇先与被告王诗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宇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宇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宇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宇先负担。
审判员 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