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方姣、胡金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405民初1732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29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方姣;胡金初;衡阳市衡工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405民初1732号原告: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

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丽,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辉,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公司职工。

被告:阳方姣,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胡金初,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衡阳市衡工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垅塘村刘家祠荷花坪组投资人:胡金初,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方姣、胡金初、衡阳市衡工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12月29日,原告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