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王伟峰,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
被执行人:刘邦,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
被执行人:李晓强,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
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峰、刘邦、李晓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881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按照8.4‰计算,从2016年11月5日到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逾期月利率按10.92‰),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80元、执行费56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反馈,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