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郝建峰,男,成年,汉族,文化程度不详,陕西省延川县乾坤湾镇人,现住址不详。
原告金军与被告郝建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郝建峰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郝建峰的送达地址,该案中被告郝建峰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