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2,住青海省大通县。
被执行人:郭某,住青海省互助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1、陈某2与被执行人郭某(2020)青0223执650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5019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1025元,被执行人未按限定期限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执行措施如下:1、2020年7月10日对被执行人郭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2020年7月10日、12月23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郭某名下银行存款信息,其部分账户已被本院其他案件依法冻结,其他银行存款余额太少不足于本案的执行;3、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登记信息;4、2020年12月15日到互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2020年12月1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陈某1、陈某2进行终本告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2020年12月21日,因被执行人郭某未履行义务,故本院将被执行人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标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