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潘恒力与被告余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116民初7297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16公开日期:2020-12-29
当事人:潘恒力;余小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6民初7297号原告:潘恒力,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余小强,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潘恒力与被告余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潘恒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