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12月3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本案缴纳罚金6万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89.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551-821××××7本院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