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瑄翼,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倪志琴,女,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朱健与被申请人倪志琴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朱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倪志琴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倪志琴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朱健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骏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