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0821执1225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西省吉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7公开日期:2021-03-01
当事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瑞华;郁玉香;张大星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821执1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城富川路**。

法定代表人:彭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华,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王瑞华,男,195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执行人:郁玉香(王瑞华之妻),女,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执行人:张大星,男,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瑞华、郁玉香、张大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82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瑞华、郁玉香、张大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瑞华、郁玉香、张大星给付5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