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德华、季贤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726执3382号
所属地区:浦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9公开日期:2021-02-25
当事人:徐德华;季贤瑞
案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726执3382号申请执行人徐德华,男,1969年0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季贤瑞,男,1981年08月24日出生,住所地浦江县。

本院在执行徐德华与季贤瑞(2020)浙0726执3382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726民特687号裁定书已于2020年8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经申请执行人徐德华申请后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季贤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8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季贤瑞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线下到浦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季贤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季贤瑞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季贤瑞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德华,其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季贤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