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梁元元。
被告:杭州耀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缤纷街**钱塘星宇大厦****法定代表人:彭宏安。
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耀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杭州耀本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元。
出具保函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以元为限。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