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振磊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的(2018)鲁1702刑初9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武振磊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即武振磊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给被害人郭某人民币2577元,经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武振磊财产刑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武振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知被执行人武振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武振磊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武振磊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第一次网络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武振磊名下除在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有存款1793.08元外,其余仅有零星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同月3日本院作出(2020)鲁1702执21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武振磊在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的存款55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同年11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振磊的财产情况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武振磊名下除有本院已冻结在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的存款4034.22元外,其余仅有零星存款,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同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20)鲁1702执217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武振磊在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的存款4034元至本院。
2020年12月9日本院委托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武振磊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该院回复显示被执行人武振磊在兰考县自然资源局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同月14日本院将划拨被执行人武振磊的存款2577元退赔给被害人郭某。
同月28日本院将划拨被执行人武振磊的存款1457元转为其应缴纳的罚金1457元。
被执行人武振磊至今未向本院缴纳剩余罚金1543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鲁1702执217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