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捷与董忠发、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津0104民初7423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30公开日期:2021-01-18
当事人:周捷;董忠发;石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4民初7423号原告:周捷,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林,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忠发,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磊,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捷与被告董忠发、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周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的利息2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30日,董忠发向周捷借款10万元,约定2019年3月28日还款,月利息3%。

周捷向董忠发交付了借款,董忠发出具收条并将自有住房南开区冶金路留园里1-5-403进行抵押担保,石磊也提供了保证。

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拒不还款。

为此周捷诉至法院,但2019年8月29日后的利息没有一并主张。

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经查,董莲莲(董忠发、孙建华之女,石磊之妻)曾就案涉借贷问题向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报案,2020年7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向董莲莲出具了立案告知书,写明:“董莲莲:2020年6月11日你报被骗一案,我局认为该案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我局管辖,现该案已依法立为刑事案件。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公安机关确认涉嫌刑事犯罪,故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周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高培红人民陪审员  杨玉清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