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与赵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702民初9497号
所属地区:金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01公开日期:2021-01-13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赵颖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02民初94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双溪西路**。

负责人:王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洁,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颖,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与被告赵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