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关振民与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83民初7333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新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02公开日期:2021-01-12
当事人:关振民;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83民初7333号原告:关振民,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仵蛟龙、赵铮铮,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中街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5KG49A。

法定代表人:舒蒲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必琼、迟海媛,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关振民与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关振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仵蛟龙、被告润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必琼、迟海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振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3771元及利息(以1637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6日原告以案外人北京鑫恒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鑫恒昌河南分公司)名义与被告润凯公司签订《新密市刘堂社区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鑫恒昌河南分公司承包新密市刘堂社区A地块多层住宅楼(2#、3#、4#、5#、8#、9#、10#)所有铝合金窗(含纱窗)的制作及安装和阳台封闭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

合同暂定总价款为903712元,并对付款方式、结算办法等做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施工义务,并将涉案工程交付给被告。

被告已对涉案工程予以验收并交付使用至今。

后经双方结算确认,涉案工程总价为80377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40000元,下欠163771元被告未予支付,为此双方形成纠纷。

润凯公司辩称,被告与鑫恒昌河南分公司签订《新密市刘堂社区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鑫恒昌河南分公司项目联系人和负责人为赵道云,其作为代理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并一直负责施工现场工作。

案涉工程快结束时,赵道云失联,被告也无法联系鑫恒昌河南分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无奈之下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

合同约定完工日期三年时间过去,鑫恒昌公司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公司经理关振民办理结算事宜。

原告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非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被告支付款项没有依据。

根据鑫恒昌河南分公司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在鑫恒昌公司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被告公司付款会产生5000元增值税和40000余元企业所得税损失,被告有权暂不付款。

工程造价审批中鑫恒昌河南分公司印章编码尾号为0962,委托支付申请书中鑫恒昌河南分公司印章编码尾号9709,对委托支付申请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6日,润凯公司(发包人)与鑫恒昌河南分公司(承包人)签订《新密市刘堂社区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发包人新密市刘堂社区A地块多层住宅楼(2#、3#、4#、5#、8#、9#、10#)所有铝合金窗(含纱窗)的制作及安装和阳台封闭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按248元/m2,窗台及阳台总面积3644m2,合同暂定总价款为903712元。

付款方式为乙方安装完毕,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70%,质监站验收合格且甲乙双方据实结算完毕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间内如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在质保期满后支付给乙方,不计取利息。

本工程质保期为自工程质监站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甲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需提交书面的付款申请,甲方确认达到付款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甲方办理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暂不付款。

2019年11月14日原告作为施工单位负责人在工程结算造价审批表上签字,鑫恒昌公司河南分公司加盖印章确认,被告润凯公司成本部复审意见造价为803771元,审批表加盖被告润凯公司运营成本中心印章。

2020年9月15日鑫恒昌公司河南分公司向被告润凯公司出具委托支付申请书一份,其主要内容为:关于我公司承包新密市刘堂社区A地块多层住宅门窗制作及安装之事,已有施工人及垫资人311057012)对上述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事项施工完毕,贵公司也已经验收交付使用至今,且各方已对该工程造价进行清算确认关振民已施工的总工程价为人民币881571元,扣除其他款项77800元外,总的工程价为803771元。

期间贵公司已经支付了640000元工程款项,但还剩163771元工程款项没有付清。

现我公司同意贵公司直接将上述所签工程款项163771元支付给关振民指定的代收人牛月岭银行账户内。

上述款项自进入牛月岭上述账户后,即视为我公司收到剩余163771元工程款,更视为贵公司履行完剩余付款义务,如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自己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另查明,2020年11月27日鑫恒昌河南分公司刘亚丽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我是鑫恒昌1123198701045521),关于关振民借用我公司资质承包新密市刘堂社区A地块多层住宅门窗制作及安装之事,特作如下说明。

一、案件中出现的两个编号不一致的公章均系我公司的真实公章,两枚公章所载内容均系我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因原编号4101040060962号公章丢失,后到相关机关补办了编号4101043369709号公章,这两枚公章均在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1023196311057012)垫资施工,故工程的结算及收益及起诉等一切权利及义务均由关振民享有和承担,我公司再次保证润凯公司将工程款项支付给关振民后,我公司不再向润凯公司主张权利,特此说明。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关振民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二、委托支付申请书印章问题。

三、税费承担问题。

关于关振民主体资格问题。

2016年4月6日的《新密市刘堂社区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加盖有鑫恒昌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原告提交了该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