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吴加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0103执8921号
所属地区:南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9公开日期:2021-01-12
当事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吴加添
案由:银行卡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8921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宁分中心,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龙光世纪**楼**。

法定代表人周晓建。

被执行人吴加添,男,1972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103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加添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75707.12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