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何武锐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603执1533号之二
所属地区:德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1公开日期:2021-01-11
当事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何武锐
案由:银行卡纠纷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15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7YNXA。

法定代表人:吉旭。

被执行人:何武锐,男,1983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何武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川0603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3333.36元及资金利息等,本次执行到位47305.00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债券、互联网银行、公积金、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除上述执行到位标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