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光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本院在执行毛琴与刘光辉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申请执行人之子抚养费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采取了如下调查、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线下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4、通过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他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0.00元。
现申请人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