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梦琪,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济南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牛梦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赵某某偿还剩余借款16666元;2.依法判令赵某某支付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1日,某某公司与赵某某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2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约定月利率为1.23%,行政管理费每月按贷款金额0.7%计算,每月还款金额为2053元(本息及行政管理费之和)。
某某公司实际发放借款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赵某某自2016年8月30日起未按时偿还借款。
合同到期后,经某某公司多次催讨,赵某某仍然未按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赵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1日,赵某某(甲方)与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1598021007123-01。
该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2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起始日为某某公司放款日;贷款按月计息,贷款月利率为1.23%,贷款期限内不作变更调整;贷款手续费一次性收取,按贷款金额2%计算;行政管理费每月按贷款金额0.7%计算;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按以下先后顺序分配,或由乙方自行根据甲方实际还款情况变更分配顺序:1.支付行政管理费;2.支付利息;3.偿还本金;4.支付相关手续费、相应违约金等。
同日,某某公司在扣除贷款金额2%的手续费400元后,向赵某某发放贷款19600元,赵某某签署了借据。
某某公司提交的赵某某还款清单载明,赵某某共计还款4106元,其中偿还本金3334元。
另查明,2018年6月21日,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为济南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贷款合同、借据、付款回单及还款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
赵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某某公司扣除贷款金额2%的手续费400元后,实际向赵某某发放贷款19600元,应视为预先扣除了利息,从实际借款本金予以扣减。
根据合同约定,赵某某支付的款项应先偿还行政管理费,后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
某某依约发放了贷款后,赵某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某某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666元的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扣除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