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泸州市龙马潭区博洋五金经营部、陈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504执1560号之一
所属地区:泸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15公开日期:2021-02-01
当事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博洋五金经营部;陈刚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1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博洋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龙马潭区西南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3ULM52X。

经营者:冀晓东。

被执行人:陈刚,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执行泸州市龙马潭区博洋五金经营部和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04民初24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货款228540元及利息,诉讼费4027元,经强制执行到位0元。

执行中,经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刚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川EM××××号比亚迪牌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扣押到案。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刚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本院已将前述查证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