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奈月勤与刘红军、刘孟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622民初4031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西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31公开日期:2021-02-01
当事人:奈月勤;刘红军;刘孟雨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22民初4031号原告:奈月勤(曾用名奈月琴),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磊,西华县锐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红军,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刘孟雨,女,汉族,1972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贞,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敏,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奈月勤与被告刘红军、刘孟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称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奈月勤及其诉讼代理人齐磊,被告刘红军与被告刘孟雨的诉讼代理人姚文贞、张瑞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奈月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合计人民币8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9年2月9日的30000元与2019年2月28日的50000元两笔款项共计80000元,至2020年9月28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合计人民币10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4日,被告刘红军在西华县信用社任职副主任,当时他找到我们说:“有钱存在他那里,顶他的信用社银行内任务,保证资金安全,随用随取。

”然后原告用微信分5次共计80000元转借于刘红军,刘红军说先让他老婆刘孟雨写借款条,过几天再给我们换银行手续。

然而,过几天让他换银行手续他没换,又过一段,叫他还款时,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红军与其妻子刘孟雨偿还原告奈月勤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刘红军辩称,对于原告奈月勤的借款其现在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也没有能力承担。

被告刘孟雨辩称,一、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的合意。

二、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如果法院认定本案为民事案件,因刘孟雨与刘红军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刘孟雨代刘红军书写借条的后果应由刘红军本人承受,该款应由刘红军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红军虽然向原告奈月勤出具有借条,但所借款项已涉嫌诈骗,并由公安机关立案,正在审理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