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某财,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
原告梁某刚与被告张某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原告在接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2元,如七日内未交案件受理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述诉讼费用缴纳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缴纳上述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