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鲍淑香与舒兰市吉舒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283民初3128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14公开日期:2021-03-16
当事人:鲍淑香;舒兰市吉舒街道办事处
案由:劳动争议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吉0283民初3128号原告:鲍淑香,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景理,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舒兰市吉舒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凯,主任。

原告鲍淑香与被告舒兰市吉舒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鲍淑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景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兰市吉舒街道办事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鲍淑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自1988年5月25日起至1995年8月与被告下属单位吉林市美陶厂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88年5月25日被被告下属单位吉林市美陶厂招录为集体所有制工人,在吉林市美陶厂参加工作。

1995年8月吉林市美陶厂破产关闭,原告下岗。

现原告要补交社会保险手续,因被告档案保管不善,将原告档案丢失,致使原告无法到舒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补交社保手续。

现吉林市美陶厂已经破产关闭,吉林市美陶厂是被告的下属企业,被告负责管理并承担破产关闭后的吉林市美陶厂相关民事责任。

原告为了确认与吉林市美陶厂存在劳动关系向舒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舒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现原告依法提起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舒兰市吉舒街道办事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鲍淑香于1988年5月25日经舒兰县劳动局审批被招录为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人,到舒兰县吉舒镇人民政府下属吉林市美陶厂的施釉车间工作,工作至1995年8月。

舒兰县吉舒镇人民政府现为舒兰市吉舒街道办事处。

2020年11月20日,鲍淑香向舒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确认鲍淑香自1988年5月25日起至1995年8月同舒兰市吉舒街道办事处下属单位吉林市美陶厂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11月25日,舒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舒劳人仲字【2020】第16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鲍淑香身份证复印件、集体所有制工人审批四联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人介绍信存根、舒兰市吉舒街道办事处证明、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各一份及鲍淑香当庭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鲍淑香已提供证据证明其自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