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祁某,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址: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才某与被告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才某诉称:2019年6月1日被告雇佣原告在杂多县阿多乡开挖机,为期30天工资为柒仟(7000)元,被告承诺每月支付人工工资柒仟(7000)元,原告在2019年7月受伤未能给被告开挖机当时被告未支付原告医药费及30天挖机人工工资,后原告未给被告开挖机原告向被告讨要30天挖机人工工资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在2019年10月1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讨要人工工资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附件),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裁决。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人工工资柒仟(7000)元。
二、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且被告祁某住所地为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由青海省大通回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