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红丽。
被执行人杨曾明,男,1984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执行人蔡春锋,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曾明、蔡春锋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05民初6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09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17802.7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3元,申请执行费16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曾明、蔡春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杨曾明、蔡春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曾明、蔡春锋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曾明、蔡春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杨曾明、蔡春锋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查明:1、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杨曾明、蔡春锋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杨曾明名下有车牌号为鲁B3××**的汽车,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3、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杨曾明、蔡春锋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4、股权和证券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和对外出资信息;5、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杨曾明、蔡春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
截至2020年12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曾明、蔡春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杨曾明、蔡春锋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曾明、蔡春锋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杨曾明、蔡春锋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杨曾明、蔡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