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564634877P,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银州路****。
法定代表人:朱海洋。
唐鑫申请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铁银劳人仲字【2020】第1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鑫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或履行义务。
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29日、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
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帐户余额,被执行人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屋可供执行。
另外,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线索。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0000.00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唐鑫,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铁岭赢信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