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苏峰,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
关于刘志伟申请执行苏峰、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民终2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苏峰、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志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4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判决款项,已于2020年12月21日司法划拨,2020年12月22日将该款支付给申请人。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