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中银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东城公寓**707。
法定代表人:汪伟交,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乔江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中银兴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10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乔江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闽侯县上街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1016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乔江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街××号。
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闽侯县上街镇新洲村新洲1289号,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在该地连续居住满一年。
综上,上诉人乔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珠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