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戢刚,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21日,住湖北省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关刚与被执行人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鄂0325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吴关刚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戢刚支付欠款53500元及利息,执行费711元,案件执行人59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戢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须知,被执行人戢刚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
2、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吴关刚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中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查知被执行人戢刚名下无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4、本院干警通过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知被执行人戢刚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戢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吴关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明本案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