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某1、黄某2等与黄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581民初3632号之一
所属地区:石狮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18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东港支行
案由:继承纠纷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1民初3632号之一 原告:黄某1,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黄某2,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上列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申,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玲,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黄某3,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黄某4,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黄某5,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东港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东港路百宏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68566351X。

负责人:王建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荣,男,该支行员工。

原告黄某1、黄某2与被告黄某3、黄某4、黄某5、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东港支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黄某1、黄某2以拟通过其他方式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黄某1、黄某2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可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1、黄某2撤诉。

案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