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2,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上列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申,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玲,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黄某3,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黄某4,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黄某5,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东港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东港路百宏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68566351X。
负责人:王建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荣,男,该支行员工。
原告黄某1、黄某2与被告黄某3、黄某4、黄某5、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东港支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黄某1、黄某2以拟通过其他方式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黄某1、黄某2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可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1、黄某2撤诉。
案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