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爱国、邓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6执19645、19646号之三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29公开日期:2021-01-01
当事人:唐爱国;邓艳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9645、196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凤,女,汉族,1967年8月30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唐爱国,男,汉族,1975年9月13日生,住址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邓艳,女,汉族,1980年3月27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王凤与被执行人唐爱国、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4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5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6执19646号,对欠缴诉讼费案件移送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6执19645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得款项人民币4397.75元,优先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9元后,余款人民币1978.75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王凤。

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