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韦强,男,1988年08月0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秋霞与被执行人韦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1002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1、被执行人韦强向申请执行人黄秋霞支付生活费17500元、教育费1525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案件执行费185元。
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此执行人员穷尽调查方式,财产调查涵盖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