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邹吉浜,男性,1974年09月15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本院在执行曲远成与邹吉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吉浜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