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曲远成、邹吉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庄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283执恢1325号之八
所属地区:庄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28公开日期:2020-12-29
当事人:曲远成;邹吉浜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83执恢1325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曲远成,男性,1963年12月04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邹吉浜,男性,1974年09月15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本院在执行曲远成与邹吉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吉浜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