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钦州市鑫农农业有限公司、陈家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0702执2334号
所属地区:钦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12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钦州市鑫农农业有限公司;陈家福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02执2334号 申请执行人:陈家福,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

被执行人:钦州市鑫农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尖山镇九鸦村。

申请执行人陈家福与被执行人钦州市鑫农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7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0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

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现场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所、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其余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通过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