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序,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
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传唤,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兴郑,男,1976年7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
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传唤,同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兴坤,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
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传唤,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兴军,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
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传唤,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以福检刑诉〔2020〕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序、陈兴郑、陈兴坤、陈兴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弄衍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序、陈兴郑、陈兴坤、陈兴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初,被告人陈序、陈兴郑、陈兴坤、陈兴军在广西玉林市福绵区子开设以赌“骨牌”的方式聚众赌博的赌场,四人各占赌场股份25%,每日到赌场参与赌博的人数达20人以上。
到2020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时该赌场非法牟利七千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序、陈兴郑、陈兴坤、陈兴军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责任。
陈序、陈兴郑、陈兴坤、陈兴军均是主犯,均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建议均判处陈序、陈兴郑、陈兴坤、陈兴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在审理期间,陈序、陈兴郑、陈兴坤、陈兴军均主动缴纳罚金及退出赃款,调整量刑建议均为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陈序、陈兴郑、陈兴坤、陈兴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审理期间,陈序、陈兴郑、陈兴坤、陈兴军分别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序、陈兴郑、陈兴坤、陈兴军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序、陈兴郑、陈兴坤、陈兴军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
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陈序、陈兴郑、陈兴坤、陈兴军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陈序、陈兴郑、陈兴坤、陈兴军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
陈序、陈兴郑、陈兴坤、陈兴军均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陈序、陈兴郑、陈兴坤、陈兴军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可视为其认罪、悔罪的表现。
公诉机关对陈序、陈兴郑、陈兴坤、陈兴军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陈序、陈兴郑、陈兴坤、陈兴军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序犯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