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业秋,局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莲综执罚决字(2020)JT02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1月13日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陈某某非法开采一案立案调查,查明陈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自2020年1月12日擅自在五莲县街头镇高家村村东盗采侵占国家矿产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020年3月20日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及《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1、责令停止开采,并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风化砂2466.19立方;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250元;4、赔偿损失36992.85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送达回执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陈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五莲县街头镇高家村村东非法采矿,违法事实清楚。
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综执罚决字(2020)JT023号行政处罚决定,其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均符合法律规定。
陈某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义务。
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