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传忠与王志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830执2324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22公开日期:2020-12-24
当事人:张传忠;王志国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830执2324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忠,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王志国,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张传忠与被执行人王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苏0830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王志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张传忠支付货款8555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555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传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原告张传忠负担1065元,被告王志国负担12235元。

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96529.3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20年10月9日,本院以邮政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王志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该邮件显示本人签收,后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也未履行全部义务。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志国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2020年12月21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志国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3、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1月2日、2020年12月3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查询、扣划到被执行人存款1333.66元;2020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王志国缴纳20000元的案款;2020年12月11日,本院依法扣划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王志国提供反担保款400000元。

现本案共计执行到位421333.66元,其他暂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0月10日,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盱眙县范围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之后,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查询淮安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执行人员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11月2日,前往盱眙县穆店镇桃园村村委会(维才村合并)、维才小区实地调查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居住在父母建造的房屋,在本村无财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以谈话的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除本案执行到位的421333.66元案款外,暂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