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叶志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永嫦,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深业花园翡翠半岛山庄10号102,身份证号码441************124。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周永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总额合计人民币78963.93元(其中透支本金67698.22元,透支利息6327.23元,违约金4453.96,分期手续费484.52元,以上欠款暂计至2020年5月23日止,自2020年5月24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按附表所列合同依据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另查明:原告主张被告自2019年10月15日逾期还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持卡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立即偿还拖欠的信用卡本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违约金、手续费金额。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手续费等有相关协议约定,应予以支持。
但利息与各项费用叠加,重复归责,总和过高。
故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弥补原告损失和制裁被告违约行为,有必要加以限制,本院酌情调减为10020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因原告主张一次性计收全部欠款,故对暂计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不再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永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