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正能量席大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206执2130号
所属地区:宁波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2公开日期:2020-12-29
当事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正能量席大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其他案由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213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英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燕,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宁波正能量席大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GQDFF0A)。

住。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嵩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席超。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宁波正能量席大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2020)浙0206行审68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正能量席大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罚款1000元和加处罚款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