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董某甲与董某乙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1311财保748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宿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12-09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抚养费纠纷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11财保748号申请人:董某甲,女,201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董某乙,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申请人董某甲与被申请人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某乙位于宿城区支口街道探楚居委会二组的宿城区宏源墙体材料厂房屋拆迁款102000元。

申请人提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某乙位于宿城区支口街道探楚居委会二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