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程宝安与与陈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113执8745号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8公开日期:2020-12-29
当事人:程宝安;陈琳;程宝安;陈琳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13执8745号申请执行人:程宝安,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执行人:陈琳,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程宝安与与被执行人陈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程宝安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3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

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琳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