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明光市明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潘大军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05执4529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28公开日期:2021-01-04
当事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潘大军;明光市明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杨成兵
案由:nan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5执452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倪抒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潘大军,女,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明光市明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殷士兵,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杨成兵,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6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与申请执行人方核实,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注销。

因申请执行人已注销,主体资格在申请执行前已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青审 判 员  顾首明审 判 员  朱佳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万 达书 记 员  邱 珽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