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倪抒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潘大军,女,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明光市明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殷士兵,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杨成兵,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6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与申请执行人方核实,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注销。
因申请执行人已注销,主体资格在申请执行前已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青审 判 员 顾首明审 判 员 朱佳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万 达书 记 员 邱 珽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