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行与额尔古纳市云杉商贸有限公司、王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0781执恢38号
所属地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25公开日期:2021-01-27
当事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行;额尔古纳市云杉商贸有限公司;王丽
案由:nan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内078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五道街合作公司办公楼。

负责人赵景昕,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云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极星佳苑小区**综合楼**门市。

被执行人王丽,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额尔古纳市。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云杉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利息1570309.46元,复息128120.26元(截止2019年3月12日),并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逾期罚息、复息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王丽给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11889元;三、被执行人王丽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0096.5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尚有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