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章金根、张佩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502执2629号
所属地区:湖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28公开日期:2021-01-29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章金根;张佩芬;李祥龙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执26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州市人民路**。

代表人:周卫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章金根,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南浔区,现住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张佩芬,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李祥龙,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南浔区××镇××村××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章金根、张佩芬、李祥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章金根、张佩芬、李祥龙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97999.99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7707.80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0日,次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及实现本案债权费用717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6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章金根、张佩芬、李祥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

被执行人张佩芬、李祥龙名下无汽车登记,被执行人章金根名下浙E2××××汽车已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李祥龙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南浔区××镇××村××号的不动产已查封,该不动产为宅基地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章金根、张佩芬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州市南浔区××镇××路××幢××单元××室××楼的不动产已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

截至2020年12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章金根、张佩芬、李祥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章金根、张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