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于天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281刑初392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16公开日期:2021-01-28
当事人:于天瑞
案由:交通肇事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281刑初392号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天瑞,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岱,系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20]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天瑞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张北凝、刘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于天瑞及辩护人孙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于天瑞驾驶辽B×××××号牌小型轿车载乘李某、修某由南向北行驶至瓦房店市西杨乡马厂村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路外,撞到道路西侧树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损,李某当场死亡,于天瑞、修某受伤。

于天瑞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修某无事故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天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天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于天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孙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天瑞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于天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请求对于天瑞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于天瑞驾驶辽B×××××号小型轿车载乘被害人李某、修某由南向北行驶至瓦房店市西杨乡马厂村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道路西侧树木相撞,形成单方事故,李某当场死亡、于天瑞及修某受伤。

经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天瑞在过度疲劳影响安全时,仍然驾驶机动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于天瑞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修某无事故责任。

经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因颅脑损伤死亡,交通损伤可以形成。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天瑞受伤住院,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发生经过。

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人于天瑞赔偿被害人李某近亲属人民币50万元(含保险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0万元,该部分款项由被害人近亲属自行到保险公司理赔),李某近亲属对于天瑞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且经本院确认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书、证人韩某1证言、证人于某证言、被害人修某陈述、被告人于天瑞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且可以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