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春宝,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龚兆兴与被执行人王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1204民初23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王春宝尚欠原告龚兆兴借款本息合计40万元,该款由被告自2020年8月起于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5万元,直至还清为止,案涉纠纷以此了结,今后无涉;二、如被告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可于被告逾期之日起按40万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2020年8月20前一并给付原告)。
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兆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0年9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和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不动产和工商登记信息。
3.2020年9月10日,本院向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与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结果一致。
4.2020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0年9月24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2020年12月4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
2020年12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供财产线索。
经查,被执行人王春宝在本院另案中确有冻结拆迁款(具体数额以实际结算为准),但由于被执行人王春宝提出执行异议,目前该案件还在审理中,故此拆迁款待判决生效之后,再作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