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占鹏,主任。
被告:刘玉丰,住宁安市。
原告宁安市响水灌区服务中心与被告刘玉丰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宁安市响水灌区服务中心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响水灌区服务中心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