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与刘海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403民初4740号
所属地区:邯郸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23公开日期:2020-12-29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刘海军
案由:信用卡纠纷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民初474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万东,职位:该行行长。

被告:刘海军,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与被告刘海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