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303刑初504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十堰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28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赵波
案由:危险驾驶

文书内容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鄂0303刑初504号 公诉机关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赵波,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郧阳新天地小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安阳镇)。

被告人赵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476号 指控事实 2020年8月1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赵波饮酒后驾驶鄂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万达广场往熊家湾立交桥方向行驶,行至熊家湾立交桥路段处,被交警查获。

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赵波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赵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波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赵波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曾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小蛟 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