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476号 指控事实 2020年8月1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赵波饮酒后驾驶鄂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万达广场往熊家湾立交桥方向行驶,行至熊家湾立交桥路段处,被交警查获。
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赵波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赵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波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赵波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曾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小蛟 附:本